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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五华区雅添电脑经营部、彭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01民初1238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五华区雅添电脑经营部、彭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雅添电脑经营部;彭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123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王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雅添电脑经营部,住所地昆明市圆通北路**。

经营者:石琇华。

被告:彭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雅添电脑经营部、彭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雅添电脑经营部、彭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63元减半收取185.82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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