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少家具厂经营者):杨彩连,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庆,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仙村镇基岗村石井窿(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0。
法定代表人:谢锦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福美,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审被告:叶土卿,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再审申请人杨彩莲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朝家具公司”)、原审被告杨福美、叶土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彩莲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该案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彩连至今未收到过该案的应诉材料、证据、开庭传票。
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案件的应诉材料、证据、开庭传票等全部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导致再审申请人杨彩连无法收到该案的案件资料,也无法参加庭审。
因再审中请人杨彩连没有参加庭审,无法对再审被申请人皇朝家具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无法针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原审法院在再审申请人杨彩连没有参加庭审的情况下只是以再审被申请人皇朝家具公司单方的证据而作出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二、杨福美冒用再审申请人杨彩连身份证,将再审申请人杨彩连登记为佛山市顺德××××从镇大少家具厂的经营者,但实际上再审申请人杨彩连并不知情。
再审申请人杨彩连与(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案没有关系,无需承担责任。
再审申请人杨彩连有已经生效的判决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在(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案件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杨福美在未经再审申请人杨彩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再审申请人杨彩连的身份证注册登记开办佛山市顺德××××从镇大少家具厂对外进行经营谋利,甚至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其他公司的注册商标,并触犯刑法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予以定罪处罚,杨福美的上述行为已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彩连的姓名权,判决如下:一、杨福美停止侵害再审申请人杨彩连的姓名权,就侵害再审申请人杨彩连的姓名权的行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再审申请人杨彩连致歉;
二、杨福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杨彩连办理佛山市顺德××××从镇大少家具厂的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三、驳回再审申请人杨彩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且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依法再审,杨彩莲请求: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民事判决,改判杨彩莲无需向被申请人皇朝家具公司赔偿750000元;
2、本案一审和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皇朝家具公司承担。
皇朝家具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已超再审申请期限,法院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杨彩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法院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杨彩连的主张事实理由不成立。
(一)法院通过公告程序送达没有剥夺杨彩连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公告送达即为合法送达方式,杨彩连主张剥夺诉讼权利不合法。
杨彩连认为“应诉材料、证据、开庭传票等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但法院也向其送达了(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的判决书,杨彩连在收到判决书后并没有丧失上诉的权利但其没有上诉,实际是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因此原审判决作出的程序正确,法院通过公告程序送达没有剥夺杨彩连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案本是虚假诉讼,不能作为再审的证据;另外,杨彩连主张其不知情(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案一事是虚假陈述。
1、通过(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案件与(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案件程序时间对比可看出(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案存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案立案时间于(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案立案后一个月,显然是杨彩连清楚其已被诉,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与杨福美做的一项应对措施,企图通过(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案件规避法律制裁。
(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 (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 立案时间 2016年10月24日 2016年11月29日 开庭时间 2017年2月25日 2017年12月27日 判决时间 2017年3月21日 2017年3月20日 2、杨彩连与杨福美本为亲戚关系,因此,两者制造(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案件意思表示方便快捷、操作简单。
证据中清楚记载“犯罪嫌疑人杨福美于2006年在顺德××××从镇水藤组建经营了一间名叫大少的家具厂,并由其侄女杨彩连担任大少家具厂的法人代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3、杨彩连虽主张对杨福美违法经营事实不知情,但杨彩连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保管自己身份证的义务,而将身份证交给杨福美办理“大少家具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持身份证原件至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这本为杨彩连自身过错。
不能因为杨彩连自身的无知,而变成规避法律责任的合法理由。
另外,在(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庭审阶段,杨福美亦曾向法院求情,主张杨彩连不知情等事实,但一审法院并不予以采纳杨福美主张,一审法院按照法律归责原则判罚杨彩连承担赔偿责任合法合理。
4、杨福美在(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判决后,于2017年3月提出上诉,但随后又撤诉,杨彩连亦未作任何表示,这也是一种放弃权利的方式。
5、(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法律关系与再审被申请人无关,再审被申请人非该案当事人,对该判决书记载的事实与内容三性均不子认可。
综上,再审申请人杨彩连提出其不知情(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案一事是虚假陈述;另外,(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一案也不能作为再审的特殊证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经再审审查查明,佛山市顺德××××从镇大少家具厂,已于2017年6月2日被注销工商登记。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9日生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9日生效。
杨彩莲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民事判决生效,至杨彩莲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再审申请时,已超过六个月。
杨彩莲所提交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民事判决不能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情形,且(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9日生效,杨彩莲在杨福美的协助下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佛山市顺德××××从镇大少家具厂的注销手续,该厂已于2017年6月2日被注销。
(2016)粤0606民初20581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和佛山市顺德××××从镇大少家具厂的注销时间距离杨彩莲申请再审时间也均已超过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杨彩莲提出再审申请时已超过前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彩莲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