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86号原告:阮震夏,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兰,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波顿灯饰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新兴中路。
经营者:钟学富,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震夏诉被告刘永兰、中山市古镇波顿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7××××.3、名称灯(JP008)】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震夏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震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震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阮震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