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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震夏与刘永兰、中山市古镇波顿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286号
案件名称阮震夏与刘永兰、中山市古镇波顿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震夏;刘永兰;中山市古镇波顿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86号原告:阮震夏,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兰,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波顿灯饰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新兴中路。

经营者:钟学富,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震夏诉被告刘永兰、中山市古镇波顿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7××××.3、名称灯(JP008)】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震夏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震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震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阮震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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