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38号之1原告: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雷姆沙伊德。
法定代表人:乌里希·沃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荣,江苏康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
法定代表人:贲永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安信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489号2-2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英,公司员工。
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与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安信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以分别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撤回对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6年11月9日撤回对苏州安信纺织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