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初37号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月塘镇工业集中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创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谈国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辉,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创达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