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786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3440G。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格威特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74101672-0。
法定代表人:王芝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格威特洁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