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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百荣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575号
案件名称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百荣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百荣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75号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龙路段狮龙路莞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拿甘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崇义,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杰雄,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泗联大潮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被告:东莞市寮步百荣���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红荔路(横一街*号)。

经营者:黎锡钦,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本院受理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百荣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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