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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永泰县城峰镇亿佳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民初1007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永泰县城峰镇亿佳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永泰县城峰镇亿佳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100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城峰镇亿佳食杂店(经营者朱庆亮,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福建省永泰县),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板桥路*******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城峰镇亿佳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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