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980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力真建材商行(经营者王国正),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元城物业公司商场一层茶会3B展厅。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力真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两原告在开庭前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2016年12月6日,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