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知民初137号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8-199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宝洁洁具经营部,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南湖市场家居广场2号楼1楼33、34号。
经营者:余维英。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芙蓉区宝洁洁具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请求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闫江欢书记员刘佳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