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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91民初850号
案件名称850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1291民初850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凯,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首家在A股上市的鞋业公司,自主创立的“ST&SAT”品牌始于1993年,并在2013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截至2015年底,“星期六(ST&SAT)”在中国30多个省市的指标性商场拥有超过1000家门店并在不断扩张。

通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原告销售业绩逐年递增,“星期六”品牌鞋履也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追捧。

但原告在鞋履行业的影响力以及市场认可度也导致在中国各地出现大量仿冒产品,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淘宝电商平台“约会浪漫星期六鞋店”店铺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侵犯原告商标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晓凯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510176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爬山鞋、帽、游泳衣、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

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面纱(服装)、披巾、腰带、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期限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

第62266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动物)皮、手提包、钱包、书包、皮质系带、家具用皮装饰、伞、手杖、皮箱或皮纸板箱、旅行用大衣箱,商标专用期限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

第91717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手套、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期限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

原告系以上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3〕122号批复,认定第91717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于某20年10月23日出具的(2020)皖六江公证字第14175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董伟于某20年5月23日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予以受理。

保全情况列明如下:一、线下保全部分。

2020年5月28日,韵达快递工作人员将投递单编号为“4305813408535”的快递(包裹)投递至该公证处指定的地点(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梅山南路世纪金星小区2号楼2104室),公证人员代为签收该包裹,经现场检查,该包裹外观无破损、拆封痕迹。

董伟于某20年6月2日来到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确认该包裹系原告委托代理人巩日娟前期网络购买所得,并现场拆开包裹,察看包裹内的物品。

后公证人员对该包裹重新包装并使用该公证处封条进行封存,并将封存后的证物交由董伟保管。

前述过程中,公证人员对包裹及包裹内物品拆、封前后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固定,并打印了拍摄所得照片。

二、线上保全部分。

巩日娟于某20年9月22日通过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提交公证申请,公证人员于某20年9月23日登录“公证云”后台,调取了原告申请出具公证书所提供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公证云”后台对调取的证据文件进行了校验,确认调取的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并查明如下事实:(1)巩日娟于某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使用用户名为“gongrijuan@shjklssws168”的账号,通过该公证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即“见证实录”功能),登录该公证处取证服务器,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虚拟机)上进行取证操作,该公证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经事先对该系统进行检查,取证时该系统的清洁性检查情况正常)对当日当时巩日娟的桌面操作通过屏幕录像、截屏方式进行实时保全并生成证据文件,保全取得的文件(含证据文件)经“公证云”平台同步校验、加密后提交该公证处保管,该公证处为该电子数据出具了《电子保管函》,详情如下……;

(2)公证人员对证据文件中的视频文件进行察看,上述视频文件显示“gongrijuan@shjklssws168”主要操作为:登录至该公证处计算机(虚拟机),以“adderxiaodushe”的账号登录“www.taobao.com”网站,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察看上述涉嫌侵权商品的订单详情、物流详情、产品详情、店铺详情等相关信息……。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50000元,其中经济损失按法定赔偿原则估算42000元,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交通费合计3000元,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商标档案、商标驰字〔2013〕122号批复复印件、巨潮资讯网及新浪财经网站截图、星期六线下直营店铺列表及官方旗舰店情况、李小冉代言星期六牌鞋履截图、公证书、公证实物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淘宝电商平台网店对外销售印有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女鞋,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利的数额,亦未提供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方面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因素,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购买涉案商品费用、实际委托律师、差旅费等合理支出,依法根据法定赔偿的原则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王晓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9元,被告王晓凯负担126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其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50元。

审 判 员 李芙蓉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夏誉峰书 记 员 吴 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信超链:裁判28篇×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法信超链:裁判8972篇×第十七条商标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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