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233号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为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雯,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呐,女,1979年出生,回族,住南京市。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彭忠喜。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