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252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杰亮工程照明灯具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邹区镇邹区村后街组。
经营者:陈井贵,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东,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钟楼区邹区杰亮工程照明灯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杰亮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孔玮于2016年12月1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杰亮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钟楼区邹区杰亮工程照明灯具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