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2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驻地商业街南街西段路北。
经营者:曹风杰,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因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