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九龙乡老街南头守信商店申请撤销起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4民初96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九龙乡老街南头守信商店申请撤销起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寿县九龙乡老街南头守信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9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九龙乡老街南头守信商店,住所地安��省寿县九龙乡。

经营者:邵守信,男,回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豪,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九龙乡老街南头守信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