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413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创新玩具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王俊生。
被告:安徽信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代表人:胡平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创新玩具商行、安徽信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