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8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联众佐客怡家便利店。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联众佐客怡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侯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邰越群、代理审判员黄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1,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2016年1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