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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冀州市同仁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11民初80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冀州市同仁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冀州市同仁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初8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市同仁眼镜店。

经营者:官好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建民,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冀州市同仁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冀州市同仁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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