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434号之一原告:王国起,男,汉族,195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翰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霞,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丰展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福生,董事长。
被告:福建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刘松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同庆,董事长。
被告: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起与被告深圳市易丰展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起对被告深圳市易丰展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