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736号之一原告: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公路7号4幢-9。
法定代表人:杨正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尚誓,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优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园区s1-7地块(2号厂房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新华。
原告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优信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苍南县优信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元,保全费30元,合计61元,由原告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