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761号原告:瑞安市金吉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汽摩配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2030313L。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天顺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四村站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72875973B。
法定代表人:聂玮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金吉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天顺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瑞安市金吉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安市金吉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金吉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瑞安市金吉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