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4576-3号原告长沙澳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116房。
法定代表人胡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易柱,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森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悟田中前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简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塘步东村登云大道3号B栋二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王聘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满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开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开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澳亚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森蒙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简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澳亚家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澳亚家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