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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惠民县辛店镇恒隆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6民初143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惠民县辛店镇恒隆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惠民县辛店镇恒隆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143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民县辛店镇恒隆副食超市。

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

经营者:吴晓彬,该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朋,该店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辛店镇恒隆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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