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32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新洺北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民,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瑜,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德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兴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孔玮与被告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