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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832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32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新洺北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民,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瑜,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德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兴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孔玮与被告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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