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761582号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曹兆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宁兵兵,均系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杰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七案【专利号ZL200910304618.6、名称一种餐炉盖缓冲装置】,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本七案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七案的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每案计1650元,均由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