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363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2401。
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八八八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高村齐南路西侧。
投资人:赵广清。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东阿县八八八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与被告东阿县八八八加油站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