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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云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0民初第40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云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黄云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第4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云仙,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云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云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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