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882号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为庆,董事长。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书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丰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书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