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226号原告:秦士勇,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雄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周荣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琼,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士勇与被告禹城市雄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士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士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秦士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