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字345号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子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欣,山东思雅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中海洋加油站。
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投资人:张永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与被告梁山县韩岗真齐岗村加油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中海油销售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