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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军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黑10刑更796号
案件名称孟繁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孟繁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刑更796号罪犯孟繁军,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5日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孟繁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1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繁军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完成劳动任务,共获有效奖分54分,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符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孟繁军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等确定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繁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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