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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与张巧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434号
案件名称王冬与张巧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冬,张巧军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434号原告:王冬,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张巧军,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王冬与被告张巧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王冬于2016年12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王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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