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434号原告:王冬,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张巧军,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王冬与被告张巧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王冬于2016年12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王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