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365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黑皮,男,汉族,1982年5月1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黑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并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黑皮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黑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