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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2民初13836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贡茶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383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贡茶奶茶店,住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陈慧。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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