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383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贡茶奶茶店,住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陈慧。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