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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16号
案件名称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3民初16号原告: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韦君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恒,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显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韦君杭、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恒、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许显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申请号为XXXXXXXXXXXX.7号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2.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德国EDUR公司在中国区域的销售、成套、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备件中心,德国EDUR公司于2004年授权原告在中国实施“EDUR多相流泵”中的技术,并具有在中国境内申请专利的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名称为“多相流反应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7)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附图与原告销售的“EDUR多相流泵”中采取的技术方案及产品说明书、附图均完全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所有的技术成果以被告自己名义申请专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申请专利的权利,也明显属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企业声誉,使原告失去了交易机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发明专利尚处于实审阶段,并未获得授权;

2.原告所称被告盗用其技术方案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被告独立研发了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

3.原告的多相流泵与被告的多相流反应器是不同的产品,有本质不同,原告的多相流泵产品是公知技术。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案的举证质证过程和认证意见如下:1.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一)证明原告拥有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证据1原告工商变更信息;

证据2房屋租赁协议及租赁款票据;

证据3声明及翻译;

证据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证据5外企基本信息;

证据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证据7验资报告;

证据8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

证据9“EDUR多相流泵”产品说明书;

证据10EDUR多相流泵技术内容;

证据11(2015)浙杭西证民字第29063号公证书;

证据12产品铭牌图;

证据13买卖合同;

证据14商业发票;

证据15装箱清单;

证据16报关单;

证据17德国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二)证明被告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产品的技术方案相同。

证据18被告公司网页及样本图;

证据19涉案实用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证据20(2015)浙杭西证字第28733号公证书;

证据21侵权说明;(三)证明被告从案外人江苏沃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获得原告产品技术方案的证据。

证据22情况说明;

证据23EDUR多相流泵照片;

证据24EDUR多相流泵手册;

证据25江苏沃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6机构代码证;

证据27《技术开发合同》;

证据28《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证据29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30汇兑来账凭证(回单);

证据31《律师函》;

(四)证明原告合理开支的证据。

证据32公证费发票;

证据33律师费发票。

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于第(一)组证据中的除证据1、11之外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对于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于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对于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没有关联性。

2.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证据2《关于发布“石油和化工行业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重点支撑技术(设备)”的通知》;

证据3证书;

证据4《化工装备技术》杂志(1999年第四期);

证据5《中国大百科全书化工卷》部分复印件;

证据6《中国大百科全书》P6-259页复印件;

证据7《中国大百科全书》P2-277页复印件;

证据8《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卷》部分复印件;

证据9专家意见。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被告的待证事实无关联。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确认真实性的证据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经核对原件,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将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在核实证据原件并结合各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后,本院对于其中证据22情况说明,因案外人江苏沃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对该证据的有关该案外人向被告提供了EDUR多相流泵及相关技术开发资料的内容不予采信;

对于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该组证据总体上与本案审理事实无直接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多相流反应器”、申请号为XXXXXXXXXXXX.7号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尚未获得授权,该专利的发明人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许显新。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主题是多相流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入口壳体、级间壳体、末级壳体、出口壳体、第一级叶轮、底座、第二级叶轮、中间盘、轴和联轴器,入口壳体、级间壳体、末级壳体、出口壳体组成了反应器的壳体,入口壳体、级间壳体、末级壳体、出口壳体通过连接螺钉固定为一体,入口壳体与级间壳体之间设置有O型圈和第一级叶轮、级间壳体与末级壳体之间设置有O型圈和第二级叶轮,末级壳体与出口壳体之间设置O型圈、弹性垫圈和机封,入口壳体、出口壳体的底端均通过锁紧套及螺钉安装有底座,轴的一端与联轴器连接,轴的另一端依次穿过护罩、中间盘、罩、出口壳体、机封、末级壳体、第二级叶轮、级间壳体、第一级叶轮与入口壳体的轴套连接。

该专利说明书附图1公开了一种具体实施例的技术方案。

2015年12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孟丽君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孟丽君在该处使用计算机上网对于被告公司网站上的相关网页进行了截屏打印,该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制作了(2015)浙杭西证民字第2873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被告公司网站(www.dnpump.com)上的产品展示栏目中有“多相流反应器”,该产品介绍中有“化工多相流连续反应器”的工作原理图,该网站上的样本下载栏目中有多相流反应器技术资料的下载,该技术资料上有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以及多相流泵特性曲性图。

2015年12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羽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一台“多相流泵”机器拆卸过程进行拍照、录像保全证据。

同日,该处公证员来到杭州市花蒋路XXX号(杭州久良科技有限公司)一处标有“技术服务仓储中心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牌子的房屋,由韦婷婷(原告职员)使用该公证员提供的索尼摄像机对该房屋的外观以及房屋内堆放的货物进行摄像,之后陈羽引导入一房间,该房间桌子上放置一台机器,由董浩(原告职员)对该机器进行拆卸,由韦君杭(原告法人)对机器结构、性能进行解说,韦婷婷对董浩的拆卸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又对该机器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了录像;

由孟丽君(原告职员)使用公证员提供的尼康数码照相机对部分的现状、物品外观等进行了拍照。

韦婷婷现场拍摄取得的录像资料以及孟丽君现场拍摄取得的数码照片由公证员收存。

上述录像和拍照过程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该公证处制作了(2015)浙杭西证民字第2906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该机器标有“EDUR”、“Modell:LBU603E162LFabr-Nr395197”、“Bj.2010”等字样,公证书所附照片公开了该机器的内部结构,根据该机器随附的合同、商业发票、装箱清单、海关进口报关单等资料记载,该机器于2010年9月5日从德国进口至中国。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自己的产品宣传册,除封底处原告公司的地址不同外,两份宣传册的内容相同,均是关于多相流泵产品的介绍,其中有多相流泵的产品外观图、简易图、特性曲性图以及LBU系列产品的装配图和部件清单等内容。

经比对,上述产品外观简易图以及特性曲性图与被告公司网站上的多相流反应器技术资料中的相应内容大致相同,上述LBU系列产品的装配图与被告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基本相同。

原告提交的案外人EDUR-泵制造爱德华·雷列有限及两合公司发表的声明包括:“……EDUR-泵制造爱德华·雷列有限及两合公司自2004年起,授权杭州埃杜尔威特(EDUR-WITTE)泵业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独家销售‘EDUR多相流泵’。

杭州埃杜尔威特(EDUR-WITTE)泵业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被授权负责‘EDUR多相流泵’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

……”等内容。

在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多相流泵产品于2001年进入中国市场对外公开销售,自2001年起该产品的结构技术方案均未发生变化,产品说明书也一直在延用,被告是通过获得原告的多相流泵产品后打开机器经过测绘获取技术方案的,原、被告之间并无直接业务关系以及因劳动关系产生的职务发明纠纷事宜。

原告为证明其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金额共计106,000元,在本案中原告主张2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号为XXXXXXXXXXXX.7号发明专利申请权是否应归属原告所有。

在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于自己的依据在于,被告将原告公开销售多年的EDUR多相流泵产品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

本院认为,经比对,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原告的该多相流泵产品(LBU型)的技术方案基本一致,关于被告辩称多相流泵与涉案专利的多相流反应器属于不同产品进而技术方案不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的该款多相流泵产品来源于案外人EDUR-泵制造爱德华·雷列有限及两合公司,并且已经在中国市场销售多年,只要购买者拆开机器通过观察内部结构即可获得系争的技术方案,原告本身也没有就该技术方案在我国申请过专利,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属于现有技术,原告不能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据为己有,原告主张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于自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陆凤玉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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