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62495号原告:北京万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路5号一、二层室。
法定代表人:万仁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喜四方餐厅,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40楼。
经营者:庞改喜,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
原告北京万记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喜四方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万记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记餐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记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万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