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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展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987号
案件名称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展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大展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87号原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苏立本。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杨,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琼,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展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明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大展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87340.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本案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撤销本案原诉讼请求第3项。

同日,原告以拟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原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亦属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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