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3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栏港经济区礼景通讯店(郑如礼),经营场所:珠海市。
经营者:郑如礼。
委托代理人:郑家轩,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栏港经济区礼景通讯店(郑如礼)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栏港经济区礼景通讯店(郑如礼)以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栏港经济区礼景通讯店(郑如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栏港经济区礼景通讯店(郑如礼)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高栏港经济区礼景通讯店(郑如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