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陈淑梅,女,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园村梅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彭伟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淑梅与被执行人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