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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州公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666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州公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公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民初666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民,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公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工业园(新浪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育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川,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电器公司)与被告苏州公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管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牛电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被告公牛管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牛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牛管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公牛电器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第1310066号、第684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公牛管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予以变更登记;

3、判令公牛管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为szbull.cn的网站;

4、判令公牛管业公司在《苏州日报》上连续30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判令公牛管业公司赔偿公牛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6、判令公牛管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公牛电器公司成立于1995年,系国内成立较早、规模较大且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开关、插座生产企业,公司成立后陆续在第9类的插座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前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公牛电器公司的插座类产品获得了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及多种荣誉称号,其中第942664号商标亦在不同场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知名度不言而喻。

之后,公牛电器公司也在第17类的软管、塑料管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310066号、第6848279号注册商标。

经调查发现,公牛管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牛电器公司部分重合,其企业名称中含有与公牛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前述商标相同的公牛文字,其域名szbull.cn亦与公牛电器公司前述商标存在部分相同,其公司网站的宣传资料中多处使用与公牛电器公司前述商标近似的包含牛头标志的组合标识,公牛管业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公牛电器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公牛电器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公牛电器公司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299号、第23691号、第23692号公证书、第6848279号商标注册证、第1310066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公牛电器公司的商标权利;

2、(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298号、第4309号公证书、(2012)浙慈证民字第674号公证书,证明第942664号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和商标异议评审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公证书20份,证明公牛电器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相关荣誉;

4、公证书14份,证明公牛电器公司通过持续的广告宣传扩展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5、(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8277号公证书,证明公牛管业公司侵权事实;

6、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市监商罚字[2016]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牛电器公司商标维权记录;

7、淘宝网站“家装建材”分类页面截图、京东商城网站“家装建材”分类页面截图;

8、滨江鑫材五金建材店收款收据、购买的管材插座面板照片;

9、《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版第15-16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13版第13-18章;

证据7-9证明公牛管业公司的管材产品与公牛电器公司的的插座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产品分类、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上相同;

10、苏州公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照片,证明公牛电器公司侵权事实。

公牛管业公司答辩称,1、本案所涉商标侵权系双方商标之间的争议,应由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裁决;

2、被告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被告在其官网完全规范使用其自身的企业名称和经过合法授权的第7547980号注册商标;

3、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关于其公牛插座注册商标驰名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原告的公牛牌插座与被告生产经营的PVC、PP-R管材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本案无须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和审查。

公牛管业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公牛管业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拥有完全合法的企业名称权,其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规范使用自身名称,不构成任何侵权行为;

2、第7547980号商标注册证;

3、商标许可授权书;

证据2、3证明公牛管业的商标权利;

4、肖像权使用授权书、使用合约、广告业务合同、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证明公牛管业公司有自己的主营品牌且规范使用己有商标;

5、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公牛管业公司产品检验报告、原材料采购发票、销售发票、产品外包装图片,证明双方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不会引起公众误认和混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公牛电器公司证据4系公证文书,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公证书所涉多份协议均为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所签,就该些协议与本案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将结合案情综合予以认定;

证据6缺乏原件比对,真实性不予认定;

证据7为网络截图,证据8提及的交易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证据9系相关行业规范,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10与证据5相印证,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2、公牛管业公司证据5中的原材料采购发票、产品销售发票缺乏原件比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公牛电器公司于1995年1月5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灯具、五金工具、电工器材、电器配件等。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公牛电器公司于1997年2月7日获准注册第94266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为2007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

于201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第720410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电开关(电器)、贵重金属电器插头、电开关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

于201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第720411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电开关(电器)、贵重金属电器插头、电开关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

此外,公牛电器公司还于1999年9月7日获准注册第131006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生橡胶、橡皮圈、半成品橡胶、纺织材料制软管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

于201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第684827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有机玻璃、塑料管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其中,第942664号商标分别获得宁波市知名商标(有效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书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1〕第11191号关于第5670835号公牛博士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自公牛电器公司发展过程中,其生产的公牛插座曾获得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1999年推荐品牌、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宁波市名牌产品、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质量可信产品、浙江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且荣列2009-2012年度全国市场同类商品销量第一名;

公牛电器公司曾获得浙江省维护品牌打击假冒示范单位、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会员单位、浙江省知名商号等荣誉证书。

公牛管业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PP-R管、PVC管、电工套管、管材、管件、塑料制品。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顾建荣于201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第754798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石灰、水泥板、非金属水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非金属排水管、非金属排泄管等,有效期限为201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

2011年2月22日,顾建荣与公牛管业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将前述第7547980号商标许可公牛管业公司使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公牛电器公司指控公牛管业公司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交(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8277号公证书予以佐证。

根据前述公证书记载及公牛管业公司网站登陆演示,公牛管业公司网址为××/,其网站主要内容为公牛管业公司介绍及相关管材产品的宣传,网页抬头位置、公司门牌××及UPVC管材产品上标注了公牛管业公司全称,网页首页中心位置及PPR管材产品上标注了第7547980号商标及R标志,在前述公司网址、公司全称、管材产品、第7547980号商标前均加注标志。

本案中,公牛电器公司主张公牛管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管材产品与其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插座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与其第131006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材料制软管属于类似商品,与其第684827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管属于相同商品。

诉讼中,公牛电器公司庭审陈述本案系就公牛管业公司在网站宣传中不当添加标志构成侵权而提起,并非双方注册商标之间的商标争议,其第1310066号、第6848279号⺡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未曾使用。

另查明,根据最新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记载,第17类的纺织材料制软管、塑料管相互之间以及该两类管材与与第19类第一部分第一、二自然段的非金属水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非金属排水管系类似商品。

本院认为,公牛电器公司系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第1310066号⺥、第6848279号⺦商标的商标权人,前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权利及相应的经营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牛电器公司明确其系就公牛管业公司侵权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而非双方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涉案纠纷属于本院管辖受理的民事纠纷范畴,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公牛电器公司依据其举证的(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8277号公证书所载公牛管业公司网站指控公牛管业公司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就商标侵权主张,公牛电器公司明确公牛管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管材产品与其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插座类商品系类似商品,与其第1310066号⺪、第684827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材料制软管、塑料管类商品系相同商品,均构成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其一,公牛电器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插座等,且前述商标知名度和公牛电器公司相关荣誉称号亦集中反映在公牛牌插座类产品方面,而公牛管业公司经营的产品为管材类产品,二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显然不属于类似商品。

公牛电器公司所称在相关网络销售或行业规范中均提及该二类商品故该二类商品即可归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二,本案中,公牛管业公司在其PPR管材上同时使用了第7547980号⺯商标及⺰标志,在其UPVC管材上标注了⺱标志。

显然,该⺲标志与第1310066号⺳商标虽然在色彩及勾画细节上存在差异,但整体形象上构成依然构成类似,而PPR、UPVC管材与第131006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材料制软管构成类似商品,鉴于此,公牛管业公司在其网站展示的PPR、UPVC等管材产品以及公司网址、公司全称等处使用的⺵标志构成对公牛电器公司第1310066号⺶商标权利的侵害。

此外,公牛管业公司网站的宣传资料中未有单独使用公牛字样,而是使用其公司全称或第7547980号⺷商标,公牛电器公司据此诉称公牛管业公司侵害其第6848279号⺸商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公牛管业公司依法应停止侵害公牛电器公司第13100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但基于公牛电器公司庭审陈述第1310066号⺺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未曾使用,亦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故而公牛电器公司依据商标权利受侵害主张的赔偿缺乏相应依据。

至于公牛电器公司所提公牛管业公司刊登声影消除影响的诉请,公牛电器公司未就其商誉受损举证说明,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公牛电器公司所提的不正当竞争主张,本院认为,公牛管业公司系经合法登记取得的企业名称,其企业名称完整包含了地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要件,其中的“苏州”地域性要素和“管业科技”行业性要素具有较强的指示主体来源的功能,结合公牛管业公司在其网站上完整标注其企业名称及对其企业的全面介绍等情节,公牛管业公司对其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公牛电器公司依据其在插座类商品的较高知名度禁止公牛管业公司使用其在管材行业上注册的企业名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牛电器公司对公牛管业公司szbull.cn域名提出的诉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公牛电器公司涉案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第1310066号⺾、第6848279号⺿商标的主体部分应为牛头标志及“公牛”字样,公牛管业公司作为其企业名称权的主体申请注册由苏州地名拼音首字母sz及公牛的英文bull组成的szbull.cn有其正当理由,且域名与公牛电器公司案涉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而公牛电器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拥有与该域名相同、近似域名或存在其他恶意注册使用的情形,故公牛电器公司诉请公牛管业公司注销其域名及网站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牛管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公牛电器公司第13100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驳回公牛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公牛电器公司负担3500元,公牛管业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徐莉娜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佳琪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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