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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唐店镇葛明百货超市万德福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3执监293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唐店镇葛明百货超市万德福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唐店镇葛明百货超市万德福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监29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沂市唐店镇葛明百货超市万德福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新沂市唐店镇后滩村五组3号。

经营者葛明,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唐店镇葛明百货超市万德福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

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新沂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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