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4277号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霍斯弗利路霍斯弗利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斯图尔特·约翰·洛克异(StuartJohnLockyear)。
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达强皮具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
经营者:戴毓鑫。
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1房(仅作办公场地)(市场地址:白云区解放北路。
负责人:李光荣。
本院受理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达强皮具商行、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达强皮具商行、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