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3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召县城关镇爱尔眼视光店,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城关人民路搬运站楼下。
负责人:陈明献,该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保健,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因与上诉人南召县城关镇爱尔眼视光店(以下简称爱尔视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雅瑞公司、爱尔视光店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2月23日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同时,经爱尔视光店同意,雅瑞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雅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爱尔视光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初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南召县城关镇爱尔眼视光店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