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978号原告王孝明,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明诉被告苏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孝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王孝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