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30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滤,上海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娇娇。
本院受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娇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向娇娇送达之前,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