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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三刑执字第101号
案件名称郑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01号罪犯郑某,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5日入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

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3.8分。

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8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威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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