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01号罪犯郑某,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5日入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
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3.8分。
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8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威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