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37号罪犯汪啟亮,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啟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2年12月1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
现刑期至2015年5月14日止。
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14年7月份,累计积分123分。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汪啟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不变。
(刑期至2015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