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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黎明与潘振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泉民初字第1086号
案件名称陈黎明与潘振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黎明,潘振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陈黎明,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代理人:陈晰,泉州市名牌研究会工作人员。

被告:潘振辉,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代理人:林文,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奕山,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黎明与被告潘振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黎明于二○一五年一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黎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黎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黎明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人民陪审员  邱江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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