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1号原告翁小光。
被告叶孙勇。
被告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寿宁。
原告翁小光诉被告叶孙勇、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翁小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1号原告翁小光。
被告叶孙勇。
被告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寿宁。
原告翁小光诉被告叶孙勇、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翁小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