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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张德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5民初1672号
案件名称1672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张德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张德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5民初1672号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力,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最终明确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张德力向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300000元。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出如下事实主张:第1301053号商标“STACCATO”、第4472837号商标“思加图”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基于集团统一管理的需要,原告将上述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思加图鞋业有限公司,但仍保有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以及以自身名义单独起诉维权的权利。

“思加图”和“STACCATO”的鞋类商品每年的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从2013年起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的鞋类商品,累计销售金额高达1246111.06元;

直至原告前次发起诉讼时,被告才停止了侵权活动。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张德力销售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害商标权行为,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

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代理取证服务费1500元,被告也应当予以一并赔偿。

被告张德力未作答辩。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围绕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作出如下分析认定: 一、与商标权利和商标知名度相关的事实 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2014)沪东证经字第6452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5032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5033号公证书、(2014)沪东证经字第6442号公证书查明: 第1301053号注册商标“STACCATO”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鞋、靴、运动鞋、胶鞋、凉鞋、拖鞋、旅游鞋,有效期限自1999年8月7日至2009年8月6日止,此后有效期限续展至2029年8月6日。

第4472837号注册商标“思加图”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婚纱、服装、游泳衣、雨衣、足球鞋、鞋、游泳裤、手套(服装)、化妆舞会用服装,有效期限自200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此后有效期限续展至2028年12月13日。

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原所有权人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2013年12月均转让给思加图鞋业有限公司(英文名STACCATOFOOTWEARCOLIMITED,登记于香港九龙)。

2014年2月13日,思加图鞋业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授权)书,将第1301053号注册商标“STACCATO”、第4472837号注册商标“思加图”授权给原告使用,同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和解、收取侵权赔偿款项等。

2014年3月,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载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思加图牌女皮鞋荣列2013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售额第四名。

二、与被告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95223号公证书、支付宝交易数据,结合原告陈述查明: 被告张德力在淘宝网上经营名为“德力正品代购”的店铺(2011年2月22日开店),曾于2013年、2015年、2016年、2019年大量销售各种款式(包括单鞋、短靴、皮袜靴等)的思加图女鞋。

支付宝交易数据体现的上述期间的销售总额达120余万元。

2019年10月17日,“德力正品代购”店铺销售给林珊珊的思加图短靴在鞋盒、标牌、鞋垫、鞋跟、鞋底等多处使用了“STACCATO”标识,销售价格为369元。

该店铺通过网页图文介绍商品特征:网页首部标注“德力正品代购”的店名,商品名称标注为“国内专柜正品代购思加图2019冬季新款毛绒粗跟后拉链女短靴9EV22”,宝贝详情标注“品牌:Staccato/思加图”“货号:9EV22”。

三、原告两次诉讼以及维权费用支出的情况 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结合(2020)苏0585民初3456号案卷材料(庭审笔录、民事裁定书)查明: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6月15日以与本案相同的理由起诉过被告张德力,因诉讼准备不足,原告撤诉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

前案诉讼开庭时,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出示了2019年10月17日“德力正品代购”店铺销售给林珊珊的思加图短靴,并对庭上出示的思加图短靴与该款正品短靴的差异作了说明。

前案诉讼和本案诉讼,被告张德力均未到庭答辩或提交证明其商品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

关于原告主张的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和代理取证服务费,原告仅提交了3份发票:2019年10月31日“律师服务费”发票上未体现对应的案件;

厦门创想唯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其他咨询服务”发票虽备注了公证书的编号,但开票日期分别为2019年12月24日和2020年7月14日。

原告应当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反映开票与费用支付的对应关系、间隔半年以上两次开票的原因;

原告未能完成其证明责任,本院仅能采信原告因制止侵权存在律师费和代理取证服务费支出的事实,但对其主张的具体金额无法作出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两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经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后有权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

被告张德力通过网页信息编辑将“思加图”和“STACCATO”商标用于所销售的商品,被告张德力销售给林珊珊的思加图短靴在商品及其包装的多个部位使用了“STACCATO”商标,上述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均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

被告所销售的商品系原告在案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生产的同种商品。

通过前后两次诉讼,原告已就被告销售给林珊珊的思加图短靴与该款正品短靴的差异作了说明,指出被告所售商品系侵犯商标权的假冒商品,并认为被告长期多次实施类似行为;

被告张德力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多次实施侵害“思加图”和“STACCATO”商标权的销售行为之事实予以采信。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反映涉案商品的利润状况或者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标准;

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德力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张德力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940元,本院退还原告2940元,被告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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